使用条款和条件


我们的条款和条件

与我们公司签约即表示您同意我们的反垃圾邮件政策和条款与条件

第 1 条. 定义

1. 供应商:YunM LLC US LA,2008年成立于美国。

2. 客户:与供应商签订协议或供应商为此目的提交报价单的自然人或法人。

3. 一般条款和条件:本文件。

4. 服务:供应商与客户约定的具体服务,如协议或报价单所述。

5. 协议: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协议,供应商将根据该协议提供服务。

6. 网站:yunm.com。

第 2 条 报价、报价和接受

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报价单,其中供应商将说明服务中包含的内容以及接受后应支付的金额。报价单中对服务的描述仅具有约束力。客户还可以使用网站上的电子订购流程购买服务。应付金额也在网站上注明,在这方面,网站上对服务的描述也具有约束力。

2. 除非报价单中另有说明,否则报价单在供应商发货后 30 天内没有义务且有效。

3. 如果客户提供的详细信息被证明不正确,供应商有权相应调整价格。

4.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本协议始终受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5. 客户制定的与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同或未出现在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规定或条款和条件仅在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的情况下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 供应商有权自行决定拒绝客户而无需说明理由。

7. 接受后,协议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8. 本协议自供应商收到客户接受通知之日起生效。

9. 如果协议、一般条款和条件或其附件中的规定不一致,则适用以下优先顺序:
?协议;
?签订的任何服务水平协议 (SLA);
?任何附录;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
?任何补充条款和条件。

第 3 条. 服务的提供

1. 本协议签订后,供应商应在考虑客户合理意愿的情况下,尽快按照报价或电子订单提供服务。

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保证将尽其所能提供服务,并以应有的谨慎和专业知识提供服务。

3. 如果并在适当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供应商有权安排由第三方进行的某些活动。供应商不对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4. 客户有义务为及时、正确地提供服务而采取并允许合理必要和合乎需要的一切。特别是,客户应确保及时向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声明为必要的或客户应合理理解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所有细节。

5. 未经客户事先同意,供应商可以独立更改客户提供的材料。

6. 如果这是服务的一部分,供应商应向客户提供管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这些详细信息,客户可以访问管理帐户和管理工具,客户可以自行决定使用这些工具来管理服务的交付和个人用户的帐户,并为这些服务的个人用户设置选项和限制,均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客户应以管理用户名和密码支付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7. 使用管理帐户或个人用户帐户进行的任何操作将被视为在客户的责任和风险下发生。客户必须尽快向供应商报告任何涉嫌滥用帐户的行为,以使后者能够采取行动。

8.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对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有权(暂时)停止使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和/或限制其使用,或不提供或限制其供应就本协议而言,或未能按照这些条款和条件行事。

第 4 条. 价格

1.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价格均不含流转税(VAT)。

2. 网站上的所有价格、报价单、文件夹和其他供应商文档中的价格都可能存在编程和打字错误。对于此类错误的后果,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果协议是持续履行协议,供应商有权随时提高收费。供应商应至少提前两 (2) 个月通过网站、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费率变更。如果价格上涨,客户有权终止协议,但须提前一 (1) 个月通知。

4. 供应商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前提是它们应归于客户。

第 5 条. 托管和相关服务

1. 如果服务(也)包括与存储和/或将客户提供的材料转发给第三方相关的服务,例如网络托管或电子邮件服务,则本条中的规定也适用。

2. 客户不得通过供应商发布或展示任何违反荷兰法律的信息。尤其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而发布的信息、具有诽谤性、恐吓性、攻击性、种族主义、煽动性或歧视性的信息,包含儿童色情内容的信息以及侵犯第三方隐私的信息各方或导致任何形式的跟踪,以及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第三方网站上对此类信息的超链接、种子或其他引用(即使该信息在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合法的)。

3. 供应商应采用投诉程序,允许第三方(“投诉人”)在他们认为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时提交投诉。如果供应商认为投诉是合理的,则供应商有权删除或阻止该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也有权向报告方或主管当局提供客户的个人详细信息。供应商应将程序通知客户。

4. 供应商有权报告任何潜在的非法信息。为此,供应商可以向主管当局提供所有相关的客户详细信息和相关信息,并采取这些当局要求的所有其他行动作为调查的一部分。

5. 如客户多次对客户发布的信息提出投诉,供应商有权解除和/或终止本协议。

6. 客户应赔偿供应商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供应商不对客户因投诉程序中的供应商干预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7. 客户不得对其他客户或互联网用户造成滋扰或对服务器造成损害。客户不得启动流程或程序,无论是否通过服务器,客户知道或可以合理地推测这将对供应商、其他客户或互联网用户造成滋扰或造成损害。供应商应将任何措施通知客户。

8. 客户应遵守 RFC1855 (ftp://ftp.ripe.net/rfc/rfc1855.txt) 中规定的普遍接受的互联网礼仪及其未来的改编。

9. 未经供应商同意,客户不得将供应商提供的用户名或用户名和密码或密码转让给第三方。

10.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户不得转售和/或转租服务。

11. 供应商可以设置客户在服务中可以使用的最大存储空间量。如果超过此最大值,供应商有权根据网站上提供的额外存储空间金额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已达到约定的存储空间限制,则对未能发送、接收、保存或编辑数据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客户特此授予供应商不受限制的许可,允许供应商以供应商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分发、保存、转发或复制客户使用供应商的系统分发的所有材料,但仅限于为供应商合理必要的范围内。供应商履行协议。

13. 除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因无能或未按照上述各点行事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 6 条. 域名和 IP 地址

1. 如果服务(也)包括供应商为客户获取域名和/或 IP 地址的调解,则本条规定的条款也适用。

2. 域名和/或 IP 地址的申请、转让和任何使用均取决于并受制于相关注册机构(包括 SIDN 和 RIPE)的适用规则和程序。有关当局决定域名和/或 IP 地址的分配。供应商仅在申请中发挥调解作用,并不保证申请会成功。

3.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客户只能从供应商的确认函中得知所申请的域名已注册的确认函。注册费发票不是注册确认。

4. 客户应代表客户或由客户赔偿与(使用)域名有关的所有损失并赔偿供应商。

5. 供应商不对客户对其域名和/或 IP 地址的权利的损失或域名和/或 IP 地址在此期间被请求和/或由第三方获得,除非供应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6、如果供应商代表客户以供应商的名义注册域名,供应商应配合客户提出的迁移、转让或注销该域名的请求。

7. 客户必须遵守注册机构为申请、转让或使用域名和/或 IP 地址制定的规则。

8. 供应商有权拒绝访问域名或使其无法使用或以自己的名义在客户明显违反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但仅限于客户违约且仅在书面违约通知中规定的合理履行期限届满时。

9. 如果客户因违约解除本协议,供应商有权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域名和/或IP地址。

第 7 条. 经销商

1. 如果服务(也)包括客户向客户的客户转售、转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转售”)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则本条规定的条款也适用。

2. 在转售的情况下,客户应以客户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和自己的风险行事,并且无权代表供应商或代表供应商签订协议,或给人留下客户的印象是供应商的代理人或代表。

3. 在供应商在报价中给出的限制范围内,客户可以免费向其客户提供产品和价格。

4. 就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言,客户必须对其客户施加至少与供应商对客户施加的相同义务。供应商可以要求客户提交证明。

5. 客户的客户未能按时付款或付款并不免除客户对供应商的付款义务。

6. 供应商只能通过客户寻求与客户的客户的联系,除非供应商有紧急原因直接接触这些客户。或客户同意直接联系。由于客户的活动而对第三方造成的(即将发生的)损害和滋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紧急原因。

7. 客户无权在促销或商业传播中使用供应商的任何商号、品牌名称、标志或标志,以利用供应商的商誉或良好名称为客户拉票。然而,客户可以以商业方式传达其使用供应商的产品和/或服务。

8. 客户始终对客户的客户使用供应商或其供应商的系统或网络所做或未做的一切承担全部责任。

9. 如果客户因违约而解除本协议,供应商有权接触、通知并可能接管客户的客户。

第 8 条服务

1. 硬件和软件支持及其他服务应按适用的小时费率计费。适用的小时费率应由供应商提前公布。支持应按小时收费,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最少购买一 (1) 小时。对于未购买 SLA 的支持请求,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响应时间保证。

第 9 条. 连通性

1. 每个月都会查看客户的当前消费情况。如果消费与预期的套餐不同,可以追溯修改套餐。将立即实施加价。减少只能在本协议期限结束时实施。

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数据流量不可转移至下一个月和/或硬件。

3. 术语数据流量是指客户产生的所有网络流量,传入和传出。传入和传出流量相加以计算数据流量。

4. 供应商可以设置客户可以作为服务一部分使用的每月最大数据流量。如果超过此最大值,供应商有权根据网站上规定的额外数据流量金额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已达到约定的数据流量限制,则对无法发送、接收、保存或编辑数据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10 条. 服务的可用性

1. 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实现供应商系统和网络的不间断可用性,并提供对供应商存储数据的访问权限,但不提供任何保证,除非在报价单或电子订购程序中另有约定被指定为这样的 SLA。除非在此类 SLA 中另有规定,否则本文中的规定适用于可用性。

2. 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使供应商使用的软件保持最新。然而,在这方面,供应商依赖于其供应商。如果供应商认为这不会有助于正确交付服务,则供应商有权不安装给定的更新或补丁。

3. 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客户可以使用直接或间接连接到供应商网络的网络。但是,供应商不能保证这些(第三方的)网络在任何给定时间都可用。

4. 如果供应商认为供应商或第三方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和/或使用网络的服务的运行存在风险,尤其是由于过度发送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而导致、病毒、木马和类似软件的保护不力的系统或活动,供应商有权采取供应商合理认为必要的所有步骤来避免或防止这种风险。

第 11 条. 责任

1. 供应商对客户因供应商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方面的可归因缺陷而遭受的直接损失的责任,明确包括在履行与客户约定的保证义务方面的任何缺陷,或由于供应商的不法行为,供应商的员工或供应商雇用的第三方,每次事件或一系列关联事件的金额仅限于客户每年根据本协议所欠的款项(不包括增值税)。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直接损失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 1,000 欧元(不含增值税)。

2. 供应商对间接损失的责任不包括在内,包括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储蓄损失、(业务)数据损失和业务停滞造成的损失。

3. 除第 11(1) 条提及的情况外,供应商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赔偿诉讼的依据如何。但是,如果损失是由供应商管理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第 11 条第 1 款中提及的最高金额将失效。

4. 供应商对履行协议中的可归因缺陷的责任只有在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适当的违约通知,在为解决缺陷设定合理时间的过程中,并且供应商在可归咎于即使在此之后履行其义务。违约通知必须包含对缺陷的最详细的描述,以便供应商能够做出充分的回应。

5. 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不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6. 在每种情况下,客户在损失发生后 30 天内以书面和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供应商,这是存在任何赔偿权利的条件。

7. 客户应赔偿供应商因客户向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所有第三方责任索赔,该缺陷还包括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成果。

第 12 条 过错和不可抗力

1. 供应商有权出于维护、修改或改进的目的暂时停止其系统(包括网站)或其部分服务。供应商应尽量安排在办公时间以外进行此类停止服务,并应尽一切努力及时通知客户计划停止服务。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均不对与此类停止服务有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供应商有权不时修改其系统,包括网站或其部分,以改进功能和纠正故障。如果修改导致功能发生重大变化,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通知客户。在涉及多个客户的修改的情况下,不可能单独为客户放弃给定的修改。供应商对因此类修改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如果服务不可用,由于故障、维护或其他原因,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通知客户中断的性质和预计的持续时间。

4. 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包括互联网、电信基础设施、SYN 洪水、网络攻击、DoS 或 DDoS 攻击、电力故障、内部骚乱、动员、战争、阻碍运输、罢工、停工、业务中断、供应延迟、火灾、洪水、进出口障碍以及如果供应商被阻止通过其自己的供应商进行供应,无论其原因如何,因此履行不可抗力情况持续超过 90 天,无法合理要求供应商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均不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第 13 条. 期限和取消

1. 如果本服务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定期提供的服务,则本协议应被视为已订立至少 12 个月的期限。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两个月的通知期之前没有及时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本协议应默认续签一年。

2. 在出于任何原因取消、终止或解散时,供应商有权立即删除所有存储的数据或拒绝访问这些数据并关闭客户的所有账户。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该数据的副本。

3. 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表明它们是最后期限,否则供应商给出的交货期限始终是指示性的。在客户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违约通知之前,即使在约定的期限内,供应商也不会违约。

4. 因任何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不产生任何赔偿权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5. 如果客户是非从事专业或业务活动的自然人,客户有权在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解除协议,无需说明理由,除非供应商已经开始经客户同意,在此期限内履行本协议。域名被排除在此法定复议期之外,因为域名是根据客户的规格确定的或者是个人性质的(参见荷兰民法典第 7:46d 条)。

6.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供应商有权终止与相关客户签订的所有协议,而无需通知违约或司法干预,且不影响供应商的权利:赔偿损失、利润损失和利息。

第 14 条. 付款条件

1. 供应商应向客户发送客户欠款的发票。本发票的付款期限为发票日期后一个月,除非发票另有说明或本协议另有约定。

2. 尽管有前述条款,如果协议是持续履行协议,供应商没有义务发送发票。客户应按月或其他约定期限向供应商提前支付该期限的应付金额。

3. 在付款期限后的 14 天届满后,逾期付款的客户依法违约,无需为此发出违约通知。如果未在付款期限内支付所欠金额,则应就未付发票金额支付法定利息,而供应商未另行通知违约。

4. 如果逾期付款,客户除欠款和利息外,有义务全额偿还法外和司法催收费用,包括律师、法警和催收机构的费用。

5. 如果客户被宣布破产、向债权人申请法院保护或对客户的资产下达全部扣押令、客户死亡以及此外,如果客户进入清算或解散。

6. 在上述情况下,供应商也有权在不通知违约或司法干预的情况下终止或暂停履行本协议或其任何尚未履行的部分,并且无权赔偿客户可能因以下原因而产生的损失这。

7. 如果客户没有在到期日或之前支付发票,供应商可以立即暂停服务,直到收到全额付款。

第 15 条 知识产权

1. 作为服务的一部分开发或提供的所有材料、软件、分析、设计、文档、意见、报告、报价和准备材料的所有知识产权仅归供应商或其许可人所有。

2、客户只能获得本协议范围内产生的或以书面形式授予的使用权和权力,否则客户不得复制或发布该软件或其他材料。

3. 客户不得从材料中删除或修改任何涉及版权、品牌、商号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标记,包括有关材料机密性和保密性的标记。

4. 允许供应商采取技术措施保护材料。如果供应商已使用技术保护来保护材料,则不允许客户移除或逃避这种保护。

5. 任何超出本协议或授予的使用权范围的材料的使用、复制或发布将被视为侵犯版权。客户应立即向供应商支付每次违约 1,000 欧元的不可司法缓和的罚款,但不影响供应商因违约而获得赔偿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权利。终止违约。

第 16 条 保密

1. 当这些信息被标记为机密或接收方知道或必须合理地假定该信息旨在保密时,双方应对其在本协议执行之前、期间或之后提供的信息保密。双方还应对其雇员和他们为执行本协议而聘用的第三方施加此义务。

2. 供应商不得检查客户使用供应商的系统存储和/或分发的数据,除非这是正确履行协议所必需的,或者供应商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这样做命令。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尽一切努力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可能限制对数据的检查。

第 17 条 投诉

1. 对本协议执行、系统运行或其他设施运行的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客户可能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到对投诉的答复。

第 18 条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

1. 供应商保留更改或补充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2. 变更也适用于已经签订的协议,在供应商网站上或通过电子通信发布变更后的 30 天内。可以随时进行次要的更改。

3. 如果客户不希望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更改,它可以在最迟在此日期之前新的条款和条件生效之日终止协议。

第 19 条 退款

1. 如果客户对他们的购买不是 100% 满意,在购买之日起 1 天内,供应商将全额退还客户订单的费用。

2. 如果服务已交付超过 24 小时,客户无权要求退款。

3. 如果客户违反供应商条款和条件,则无权获得退款。

第 20 条 最后条款

1. 本协议受荷兰法律约束。

2. 除非强制性规则另有规定,因本协议引起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供应商所在地区的荷兰主管法院。

3、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被证明无效,不影响本协议整体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制定 (a) 以替代方式的新规定,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体现原始协议和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意图。

4.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的“书面”一词包括电子邮件和传真通信,前提是电子邮件或传真的身份和完整性得到适当确定。

5. 供应商收到或存储的任何通信、测量(例如数据流量,但不限于此)和监控的版本均应视为真实的,但以客户提供的相反证据为准.

6. 双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姓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以及银行帐号(如需要)的任何变更。

7. 客户只有在事先获得供应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供应商可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这样做。

8. 客户不得将供应商服务用于流媒体目的。这些服务只能在供应商批准后使用。供应商有权在获得批准后立即恢复其决定。